最高法:自貿區可設專門法庭審涉自貿區案

      □ 本報記者  劉子陽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基層法院可以根據受理案件的數

      □ 本報記者  劉子陽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基層法院可以根據受理案件的數量、種類、性質等實際情況設立專門法庭或合議庭,審理涉自貿試驗區案件,積累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鼓勵各級法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符合地域特點的審判機制。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張勇健介紹,意見鼓勵自主創新、提高侵權成本,支持融資租賃、跨境電子商務等行業創新性經營模式,用以指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做好涉自貿試驗區案件的審判工作。

      正確適用民宅商用

      記者:意見對于較為典型或者多發的涉自貿試驗區民商事糾紛,有哪些具有針對性內容?

      張勇健:對于自貿實驗區內較為普遍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問題,意見提出,應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限制條件,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的生活秩序。對多個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為住所地登記的,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要注意是否存在財產混同、人格混同等情況,依法維護債權人利益。

      在上海自貿區乃至全國其他自貿區,以貼牌加工為主的加工貿易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關于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和商標的平行進口問題,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涉及消費者權益、商標權人利益和國家貿易政策,需要區分情形進行區別化處理。

      有關海事審判工作,幾個自貿試驗區的總體方案均提出“提升國際航運服務能級”“增強國際航運服務功能”的建設目標,規定允許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試驗區內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對此,意見均作出司法政策方面的回應。

      支持企業創新性經營

      記者:意見在支持自貿試驗區企業創新性經營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張勇健:意見要求,特別要鼓勵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業的創新發展,要尊重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管轄和法律適用的約定,不能僅以未履行相關程序等事項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維護融資租賃交易安全,促進融資租賃業大發展。

      意見還特別提出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服務。由于自貿試驗區內施行的“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措施,自貿試驗區內已經形成“境內關外”的特殊監管區域,跨境交易成本大降,跨境電子商務行為將日益增多。合理認定消費者與電商企業之間存在的買賣合同關系或委托合同關系,對處理類似合同糾紛、分配關稅等費用的繳納責任具有重要的現實性、基礎性意義。

      記者:意見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企業相互之間約定在內地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仲裁的,可以認定該仲裁協議有效。這是否意味著我國已允許進行臨時仲裁?

      張勇健:臨時仲裁是國際上普遍使用的一種商事糾紛解決手段,目前,我國法院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外國臨時仲裁裁決均依照紐約公約予以承認和執行,我國仲裁法尚未規定臨時仲裁這種形式。根據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的原則和精神,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尊重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企業意思自治,如果它們之間根據真實意思表示約定了特定形式的仲裁方式,應當予以認可。

      我們將這種特定形式的仲裁嚴格限制在自貿試驗區注冊企業之間,且通過法院審級監督的形式予以規范,待經過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后,及時總結實踐經驗上升為可復制推廣的做法,推動相關法律的修訂。

      鼓勵多元化糾紛解決

      記者:在鼓勵和支持涉自貿試驗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方面,意見有哪些創新?

      張勇健:意見提出,應當鼓勵運用仲裁、調解等多元化機制解決涉自貿試驗區民商事糾紛,進一步探索和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支持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商事和行業調解組織的創新發展,為多元化解決涉自貿試驗區民商事糾紛提供司法便利。

      意見對自貿試驗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仲裁協議效力問題特別做出規定,旨在為自貿區的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外資投資自貿試驗區。

      意見還根據自貿試驗區的特點,在自貿區法院聘請港澳臺人士做陪審員、涉自貿區案件的送達、外國法查明等程序性事項方面做出創新性規定。

      本報北京1月1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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