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搜索“彈個車”,偶爾會看到一些網友對彈個車汽車融資租賃模式、逾期收車的討論。仔細研究發現,有的用戶簽訂協議后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也不愿承擔違約的風險,部分用戶甚至發起訴訟認為平臺方欺詐。然而,到底是平臺欺詐還是用戶缺乏契約精神,一些法院判例會為我們提供答案。
彈個車購車首年租賃是否涉及欺詐?法院判決給出答案
近日,一則法院判例引起公眾的關注。3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陳某寒與浙江大搜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搜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陳某寒認為大搜車存在欺詐行為,要求其支付已付費用的3倍賠償。而大搜車作為被告反訴原告陳某寒,要求其對大搜車所付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悉,陳某寒于2017年12月在彈個車汽車旗艦店購買了一款2017款吉普自由光,并支付了首付租金,《天貓開新車服務協議》生效。2018年1月,陳某寒通過“彈個車”APP簽署《提車確認單》并提取了車輛。此后,陳某寒繼續支付了12期租金。2019年1月,車輛1年租期完成,陳某寒與大搜車簽署《融資租賃續租協議》,約定陳某寒續租車輛12個月,租賃期限屆滿時,陳某寒同樣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尾款或申請貸款。然而,在簽約后的第二個月,陳某寒在支付月付租金時就出現逾期問題。連續逾期7個月后,陳某寒拒絕再支付費用,大搜車公司收回了車輛。陳某寒隨后將大搜車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認定平臺存在欺詐行為。
案件的第一個爭議點在于,陳某寒認為大搜車公司在廣告語、支付界面等處使用“購買”、“首付”、“月供”等字樣,讓其誤認為雙方是車輛買賣關系,存在欺詐。
法院認為,陳某寒下單的商品鏈接下的商品展示圖片中顯著注明了金融方案為先租一年,商品詳情介紹處也注明了“彈個車采用先租后買方式,租期1年”,并不存在大搜車故意隱瞞的情形。與此同時,陳某寒對首付租金、12個月租金、到期后支付尾款可獲取車輛所有權的交易模式很清楚,且陳某寒從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多方面均可了解到此次交易的性質。陳某寒作為非專業的法律人士對所涉合同的法律關系認識不清,并不能等同于大搜車存在欺詐。
第二個爭議點則是,陳某寒認為《天貓開新車服務協議》是后臺自行生成的,并未經過其簽字確認,且其初衷是分期貸款購買車輛,《天貓開新車服務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對此,法院判決認為,無論雙方是何種法律關系,均未實質影響陳某寒的權利,陳某寒如按約支付首付租金及12期月供租金并最終支付尾款即能取得車輛所有權,與其交易期待相吻合,其最終未能取得車輛所有權系因其未能按約支付車輛尾款,并非受大搜車公司欺詐。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陳某寒要求大搜車公司退一賠三的訴請,并支持了大搜車公司反訴要求陳某寒支付剩余租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大搜車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開支的訴請。
合同一經成立即有法律效力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新型的金融購車方式,與傳統分期購車不同,是通過租售結合、車輛所有權分離的方式實現車輛購買。彈個車采用的就是先租后買的形式,車輛第一年為租賃期,車輛產權屬于融資租賃公司,一年租賃期結束后,消費者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尾款或申請分期貸款,履行合同后獲得車輛的所有權。
雖然有租賃期,但汽車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購買。在此案件中,法院認為,彈個車提供的先租后買汽車融資租賃服務,與陳某寒的交易期待是相吻合的,并不能因為其有租賃期而否認其購買的目的,更不能因此而認為彈個車存在欺詐。
汽車融資租賃在國內還是新事物,很多用戶對此的了解不夠深入。因此,彈個車在廣告宣傳和銷售流程方面,制定了嚴格的標準。例如在電子合同簽署環節,彈個車會提前通過彈窗對重要事項進行提醒;簽約時,天貓端需要自行輸入支付寶密碼,客戶端則需要輸入簽名短信校驗碼才能完成合同簽署。以確保用戶對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的充分了解。
判例中的陳某寒在履行一部分義務后,不想繼續履約,希望通過訴訟的方式終止合同,對此,法院認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交易前應當對自己的履約能力做出合理的評估與判斷從而謹慎消費,因自身判斷不足而導致的風險應當自負,因對合同法律關系的認識不清而跟風訴訟的行為也不可取。
在河南,有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彈個車購車。據了解,在鄭州的38家彈個車社區體驗店,平均每家社區店每年可銷售幾十臺車輛。彈個車作為平臺方在不斷規范自身銷售流程的同時,用戶也應當在充分了解彈個車模式的前提下,正確評估自身履約能力,避免因違約產生爭議。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